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减刑案件(2022)云09刑更738号----769号提请建议书
2022-07-08 16:54:46
云南省临沧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临狱减字第46号
罪犯罗忠文,男,1991年2月3日出生,彝族,云南省云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08月12日作出(2020)云0922刑初1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忠文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9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20年8月12日至2022年7月18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9月至2021年05月获记表扬1次,罚金已全部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02.03元,账户余额968.1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忠文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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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临狱减字第270号
罪犯字老强,男,1992年11月21日出生,彝族,云南省镇康县人,半文盲,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2日作出(2017)云0924刑初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字老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11月17日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09刑更88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3月17日至2023年12月1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4月至2021年08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99.52元,账户余额857.0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字老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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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2年06月01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临狱减字第277号
罪犯杨杰,男,199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平邑县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9月19日作出(2018)云09刑初3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杰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杨杰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4月04日作出(2019)云刑终2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8月2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2月19日至2033年2月18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2月至2021年10月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28.90元,账户余额1213.4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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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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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2年06月01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临狱减字第45号
罪犯闫帅,男,199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宝坻区人,中等专科毕业,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04日作出(2019)云0924刑初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闫帅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9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7月4日至2026年9月3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9月至2021年06月获记表扬3次,罚金已全部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66.47元,账户余额7060.1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闫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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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临狱减字第92号
罪犯韩立明,男,197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任丘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06日作出(2019)云0924刑初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立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9年4月6日至2027年4月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1月至2021年07月获记表扬3次,罚金已全部履行;期内月均消费54.70元,账户余额886.2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韩立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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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临狱减字第271号
罪犯何礼杰,男,2000年8月25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绥阳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30日作出(2018)云09刑初1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礼杰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8月3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11月17日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09刑更90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11月10日至2024年3月7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5月至2021年09月获记表扬3次,罚金已全部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51.80元,账户余额2647.3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礼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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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2年06月01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临狱减字第276号
罪犯王冬冬,男,198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密山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14日作出(2018)云09刑初1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冬冬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王冬冬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5月21日作出(2019)云刑终5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7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7年11月5日至2031年11月4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0月至2021年08月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51.40元,账户余额1581.4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冬冬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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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2年06月01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临狱减字第213号
罪犯李元,男,1997年4月14日出生,彝族,云南省镇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06月23日作出(2020)云0923刑初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元犯非法运输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7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20年3月24日至2023年2月1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0月至2021年09月获记表扬2次,罚金已全部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85.70元,账户余额1069.0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元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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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2年06月01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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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张发龙,男,197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2月07日作出(2013)临中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发龙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张发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7月09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7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8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12月25日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临中刑执字第89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7年11月09日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09刑更48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9年09月18日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09刑更70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6月15日至2025年9月14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3月至2021年08月获记表扬5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月消费超标;期内月均消费141.50元,月最高消费超标(2020年9月消费398元,2021年4月消费304.6元),账户余额3303.2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发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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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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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2年06月01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临狱减字第74号
罪犯张应文,男,197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祥云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12日作出(2018)云09刑初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应文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6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7月31日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09刑更63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5月3日至2023年9月2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3月至2021年07月获记表扬3次,期内月均消费209.07元,账户余额1293.7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应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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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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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临狱减字第58号
罪犯陈文和,男,199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2018)云09刑初6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文和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5月2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5月16日至2028年5月1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5月至2021年07月获记表扬4次,罚金已全部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59.68元,账户余额1575.4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文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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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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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临狱减字第127号
罪犯余世发,男,199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2015)临中刑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世发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4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5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12月26日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09刑更94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9月21日至2027年2月20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8月至2021年5月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13元,账户余额588.0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世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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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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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临狱减字第102号
罪犯杨雷,男,1995年4月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纳雍县人,初级中学毕业,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09月22日作出(2020)云0924刑初2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雷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0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20年6月4日至2022年9月3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2月至2021年06月获记表扬1次,罚金已全部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42.67元(2020年10月至2021年6月),账户余额1319.8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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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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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临狱减字第35号
罪犯王河法,男,198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尉氏县人,中等专科毕业,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9月04日作出(2018)云09刑初2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河法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1月22日作出(2018)云刑终13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3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7年10月31日至2029年10月30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3月至2021年06月获记表扬4次,已终止履行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59.94元,账户余额480.5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河法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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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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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临狱减字第77号
罪犯廖家源,男,198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广西钟山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1月20日作出(2015)临中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家源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4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2月20日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09刑更78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9年11月25日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90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8月8日至2026年8月7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3月至2021年03月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74.03元,月最高消费超标(2020年11月消费468.00元),账户余额382.7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廖家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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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临狱减字第90号
罪犯白春帅,男,199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宝坻区人,中等专科毕业,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04日作出(2019)云0924刑初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春帅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9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7月4日至2026年9月3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1月至2021年06月获记表扬3次,罚金已全部履行;期内月均消费90.88元,账户余额1677.0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白春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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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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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临狱减字第273号
罪犯钱大亨,男,1990年3月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瑞安市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29日作出(2019)云0924刑初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钱大亨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0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云09刑终1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1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8月10日至2024年8月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4月至2021年09月获记表扬3次,罚金已全部履行;期内月均消费56.60元,账户余额4014.7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钱大亨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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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2年06月01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临狱减字第231号
罪犯郑宗江,男,1978年7月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瑞安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05日作出(2020)云0924刑初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宗江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6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9年5月28日至2023年5月27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8月至2021年08月获记表扬2次,罚金已全部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04.70元,账户余额3733.9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宗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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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6月01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临狱减字第150号
罪犯李华兴,男,1978年3月5日出生,彝族,云南省镇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06月23日作出(2020)云0923刑初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华兴犯非法运输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7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20年3月24日至2024年2月1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0月至2021年09月获记表扬2次,罚金已全部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64.38元,账户余额1579.2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华兴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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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6月01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临狱减字第164号
罪犯杨奇,男,1989年2月15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大学本科教育,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12日作出(2020)云09刑终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奇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6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9年2月14日至2022年8月13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8月至2021年08月获记表扬2次,罚金已全部履行;期内月均消费87.23元,账户余额10904.8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奇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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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2年06月01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临狱减字第18号
罪犯周鹏,男,198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3月01日作出(2012)临中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鹏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2月20日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09刑更794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9年11月25日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09刑更92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3月31日至2024年6月30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3月至2021年06月获记表扬5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308.81元,2020年8月11日后月最高消费超标(2020年11月消费454元,2020年12月消费390.5元,2021年1月消费409.5元,2021年6月消费300.2元),账户余额3032.2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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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临狱减字第75号
罪犯章志金,男,198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24日作出(2015)临中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章志金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5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2月20日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09刑更824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9年12月26日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09刑更96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7月12日至2028年4月1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8月至2021年05月获记表扬4次,没收个人部分财产已履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155.15元,账户余额1725.2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章志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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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临狱减字第78号
罪犯赵尚斌,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凤庆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24日作出(2015)临中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尚斌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5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1月09日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09刑更55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9年09月18日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09刑更66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7月12日至2025年6月1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5月至2021年03月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1.31元,月最高消费超标(2020年12月消费319元,2021年1月消费372元,2021年2月消费303元,2021年3月消费449元),账户余额1071.2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尚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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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临狱减字第255号
罪犯张跃贵,男,1972年4月17日出生,白族,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06月26日作出(2019)云0926刑初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跃贵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张跃贵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20日作出(2019)云09刑终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7月6日至2023年11月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4月至2021年10月获记表扬3次,罚金已全部履行;期内月均消费59.18元,账户余额1080.0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跃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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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2年06月01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临狱减字第161号
罪犯张昌岗,男,198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大学专科教育,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06月26日作出(2019)云0926刑初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昌岗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张昌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20日作出(2019)云09刑终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7月6日至2023年11月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4月至2021年10月获记表扬3次,罚金已全部履行;期内月均消费58.40元,账户余额2003.7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昌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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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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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2年06月01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临狱减字第163号
罪犯曾加钦,男,198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江安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06月26日作出(2019)云0926刑初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加钦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曾加钦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20日作出(2019)云09刑终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7月14日至2023年7月13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4月至2021年09月获记表扬3次,罚金已全部履行;期内月均消费80.78元,账户余额11127.4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加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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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2年06月01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临狱减字第27号
罪犯杜建昆,男,1970年8月6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凤庆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1日作出(2019)云0926刑初1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建昆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日作出(2020)云09刑终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建昆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9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6月至2021年7月获记表扬2次,罚金已全部履行;期内月均消费7.98元,账户余额668.5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杜建昆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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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临狱减字第59号
罪犯杜朝山,男,198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1日作出(2019)云0926刑初1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朝山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0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3月02日作出(2020)云09刑终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朝山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4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9年5月12日至2023年11月1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4月至2021年06月获记表扬2次,罚金已全部履行;期内月均消费52.42元,账户余额898.8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杜朝山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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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临狱减字第52号
罪犯王新龙,男,199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1日作出(2019)云0926刑初1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新龙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0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3月02日作出(2020)云09刑终1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新龙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4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9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4月至2021年06月获记表扬2次,罚金已全部履行;期内月均消费62.62元,账户余额1759.7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新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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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临狱减字第110号
罪犯李建良,男,196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8日作出(2018)云0923刑初1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建良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8月28日至2026年8月27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4月至2021年7月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86.41元,账户余额1740.3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建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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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临狱减字第124号
罪犯刘从辉,男,198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化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2017)云09刑初2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从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7月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12月25日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09刑更92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12月16日至2027年4月1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8月至2021年4月获记表扬4次,罚金已全部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53.73元,账户余额4582.0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从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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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临狱减字第118号
罪犯陈茂锋,男,199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安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5日作出(2018)云09刑初5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茂锋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2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6月2日至2030年6月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9月至2021年7月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45.94元,账户余额986.9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茂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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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2年0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