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减刑案件(2022)云09刑更658号----697号提请建议书
2022-07-08 16:53:08
云南省临沧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临狱减字第51号
罪犯杨老根,男,198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01月07日作出(2019)云0923刑初1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老根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杨老根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2月27日作出(2020)云09刑终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4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9年9月11日至2023年3月10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4月至2021年07月获记表扬2次,罚金已全部履行;期内月均消费46.82元,账户余额411.9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老根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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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临狱减字第43号
罪犯杨绍东,男,199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0日作出(2017)云0923刑初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绍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7月31日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09刑更63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6月23日至2023年10月22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3月至2021年02月获记表扬2次,罚金已全部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03.85元,账户余额926.3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绍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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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临狱减字第67号
罪犯段汝安,男,197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云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28日作出(2017)云0922刑初1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汝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0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7月28日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09刑更50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6月24日至2023年12月23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2月至2021年07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36.89元,账户余额1437.7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段汝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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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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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临狱减字第72号
罪犯肖岩进,男,1984年8月28日出生,佤族,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07月18日作出(2016)云0926刑初2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岩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肖岩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1日作出(2017)云09刑终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7月28日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09刑更55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6月16日至2023年8月1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3月至2021年06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34.65元,账户余额918.4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岩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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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临狱减字第60号
罪犯韩炜亮,男,1992年8月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平远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1月14日作出(2018)云09刑初6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炜亮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4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7月24日至2030年7月23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4月至2021年07月获记表扬4次,罚金已全部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45.36元,账户余额587.7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韩炜亮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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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临狱减字第54号
罪犯王承兆,男,1998年8月2日出生,水族,贵州省三都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2016)云09刑初3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承兆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王承兆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30日作出(2017)云刑终1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5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12月26日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95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12月28日至2027年3月27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8月至2021年05月获记表扬4次,罚金已全部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79.55元,账户余额2268.4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承兆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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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临狱减字第80号
罪犯李子光,男,197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1月12日作出(2016)云09刑初5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子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4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12月26日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09刑更954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8月15日至2030年12月14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8月至2021年07月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12.96元,账户余额379.7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子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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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临狱减字第40号
罪犯杨忠杏,男,198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宁陵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8)云09刑初5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忠杏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5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4月23日至2033年4月22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5月至2021年07月获记表扬4次,没收个人部分财产已履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90.92元,账户余额541.4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忠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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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临狱减字第15号
罪犯任德红,男,196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1月21日作出(2015)临中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任德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4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2月20日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09刑更75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9年12月26日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09刑更96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10月14日至2028年7月13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8月至2021年07月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81.30元,账户余额2836.7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任德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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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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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临狱减字第32号
罪犯陈文军,男,196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05日作出(2018)云09刑初4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文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2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3月14日至2030年3月13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2月至2021年06月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5.01元,账户余额1173.5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文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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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临狱减字第8号
罪犯邓翔龙,男,198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8日作出(2016)云09刑初5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翔龙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4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12月26日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09刑更95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7月13日至2031年1月12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8月至2021年5月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0.41元,账户余额401.3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翔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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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临狱减字第9号
罪犯彭国有,男,197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5日作出(2018)云0926刑初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国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4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7月31日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09刑更64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6月6日至2023年10月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2月至2021年6月获记表扬3次,罚金已全部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88.90元,账户余额362.8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国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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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临狱减字第61号
罪犯刘江平,男,199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08日作出(2020)云0925刑初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江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6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9年10月31日至2023年1月30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6月至2021年07月获记表扬2次,罚金已全部履行;期内月均消费48.70元,账户余额804.8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江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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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临狱减字第23号
罪犯江嘉俊,男,199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英德市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4日作出(2018)云09刑初4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江嘉俊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4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3月25日至2028年3月24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6月至2021年7月获记表扬4次,罚金已全部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51.36元,账户余额753.6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江嘉俊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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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临狱减字第6号
罪犯卫志中,男,1970年8月2日出生,佤族,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06日作出(2017)云0927刑初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卫志中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4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6月20日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09刑更42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7月6日至2022年11月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3月至2021年07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3.00元,账户余额621.9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卫志中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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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临狱减字第37号
罪犯沈光兵,男,1985年1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2月14日作出(2017)云09刑初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光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5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12月26日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09刑更94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8月8日至2030年11月7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8月至2021年05月获记表扬4次,没收个人部分财产已履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130.28元,账户余额953.0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沈光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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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临狱减字第41号
罪犯赵泽文,男,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6日作出(2018)云09刑初4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泽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3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3月19日至2033年3月18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3月至2021年06月获记表扬4次,已终止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78.89元,账户余额1117.8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泽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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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临狱减字第138号
罪犯余学军,男,1993年8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冶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30日作出(2018)云09刑初5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学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6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6月11日至2029年6月10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6月至2021年06月获记表扬4次,罚金已全部履行;期内月均消费305.40元,账户余额2130.2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学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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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临狱减字第139号
罪犯卫永生,男,1993年12月14日出生,佤族,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05月22日作出(2019)云0927刑初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卫永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6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9月5日至2029年9月4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6月至2021年07月获记表扬4次,罚金已全部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54.40元,账户余额2941.1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卫永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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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临狱减字第117号
罪犯樊心尧,男,1992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冠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2018)云09刑初6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樊心尧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8月21日至2033年8月20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8月至2021年7月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45.77元,账户余额2098.5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樊心尧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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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临狱减字第107号
罪犯陈灯红,男,1982年9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台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8)云09刑初6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灯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3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3月23日至2030年3月22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6月至2021年7月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累犯;期内月均消费68.5元,账户余额288.7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灯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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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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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临狱减字第147号
罪犯捌永军,男,1985年9月13日出生,佤族,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07月13日作出(2017)云0927刑初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捌永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8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7月28日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09刑更49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8月19日至2023年2月18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2月至2021年06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55.40元,账户余额498.3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捌永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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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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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临狱减字第104号
罪犯廖金平,男,199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3日作出(2018)云09刑初1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金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廖金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2日作出(2018)云刑终12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3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7年9月16日至2029年9月1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6月至2021年7月获记表扬4次,罚金已全部履行;期内月均消费99.12元,账户余额441.7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廖金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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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临狱减字第144号
罪犯黄天昌,男,199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05日作出(2018)云09刑初5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天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6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6月2日至2033年6月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6月至2021年06月获记表扬4次,没收个人部分财产已履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325.50元,账户余额3676.5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天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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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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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临狱减字第143号
罪犯李汉吉,男,198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弥渡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1月03日作出(2016)云09刑初4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汉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李汉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28日作出(2017)云刑终2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5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12月26日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09刑更95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4月30日至2030年7月2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8月至2021年05月获记表扬4次,没收个人部分财产已履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292.60元,账户余额3295.1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汉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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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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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临狱减字第115号
罪犯邹佳成,男,199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江安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31日作出(2018)云09刑初6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佳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7月18日至2033年7月17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8月至2021年6月获记表扬4次,没收个人部分财产已履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175.42元,账户余额4114.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邹佳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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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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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临狱减字第126号
罪犯朱龙涛,男,1998年4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竹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2016)云09刑初3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龙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5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12月25日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09刑更94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1月26日至2026年4月2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8月至2021年3月获记表扬4次,罚金已全部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35.3元,账户余额1565.7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龙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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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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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临狱减字第109号
罪犯姚少平,男,199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中等专科结业,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8日作出(2018)云09刑初4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少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4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5月20日至2028年5月1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7月至2021年6月获记表扬4次,罚金已全部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39.68元,账户余额875.6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姚少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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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临狱减字第108号
罪犯胡毅刚,男,199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文盲,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0日作出(2018)云09刑初5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毅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2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6月2日至2033年6月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5月至2021年6月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56.66元,账户余额46.2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毅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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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临狱减字第140号
罪犯王希靖,男,199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县人,中等专科结业,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2018)云09刑初5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希靖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5月2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5月27日至2030年5月2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5月至2021年07月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33.30元,账户余额705.4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希靖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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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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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临狱减字第116号
罪犯严正红,男,199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丘北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2018)云09刑初6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严正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8月13日至2033年8月12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8月至2021年7月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47.57元,账户余额229.6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严正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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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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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临狱减字第122号
罪犯黄兴伟,男,199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中等专科结业,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2017)云09刑初4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兴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2月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7月31日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09刑更65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4月27日至2024年7月2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3月至2021年7月获记表扬3次,罚金已全部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61.92元,账户余额558.2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兴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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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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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临狱减字第111号
罪犯胡燕生,男,198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临漳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9日作出(2018)云09刑初4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燕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3月29日至2030年3月28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8月至2021年7月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7.33元,账户余额576.3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燕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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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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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临狱减字第119号
罪犯奎宏明,男,1993年3月10日出生,佤族,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4日作出(2019)云0926刑初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奎宏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奎宏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9日作出(2019)云09刑终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9年1月10日至2026年1月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2月至2021年6月获记表扬3次,罚金已全部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23.05元,账户余额1260.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奎宏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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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临狱减字第125号
罪犯李宁江,男,199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宁夏西吉县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6日作出(2017)云09刑初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宁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5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12月26日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09刑更95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9月6日至2026年12月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8月至2021年6月获记表扬4次,罚金已全部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34.08元,账户余额1644.8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宁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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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临狱减字第128号
罪犯曾文峰,男,199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2016)云09刑初4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文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5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12月25日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09刑更94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6月9日至2030年11月8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8月至2021年5月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00.58元,账户余额291.3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文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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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临狱减字第129号
罪犯韦红兵,男,1995年12月10日出生,水族,贵州省三都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2016)云09刑初3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韦红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2017)云刑终1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5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12月26日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09刑更94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12月28日至2030年5月27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8月至2021年4月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00.02元,账户余额477.4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红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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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临狱减字第113号
罪犯何少华,男,199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人,中等专科结业,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日作出(2019)云09刑初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少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9年9月30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8月至2021年6月获记表扬4次,罚金已全部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61.38元,账户余额709.3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少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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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临狱减字第114号
罪犯黄海军,男,199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2日作出(2019)云09刑初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海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10月25日至2033年10月24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8月至2021年6月获记表扬4次,没收个人部分财产已履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162.34元,账户余额1574.0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海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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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临狱减字第142号
罪犯李艳军,男,197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凤翔县人,大学专科教育,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4月22日作出(2019)云09刑初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艳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6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7月16日至2030年7月1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6月至2021年07月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22.10元,账户余额1329.0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艳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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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2年0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