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减刑案件(2022)云09刑更441号----480号提请建议书
2022-04-02 15:24:05
云南省临沧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临狱减字第861号
罪犯陈涛,男,1990年10月12日出生,侗族,贵州省铜仁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9日作出(2013)临中刑初字第2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涛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12月25日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临中刑执字第90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7年11月9日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09刑更644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9年9月18日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09刑更71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2月19日至2026年2月18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记表扬5次,没收个人部分财产已履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187.13元,账户余额793.0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临沧监狱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临沧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临狱减字第834号
罪犯杜小伟,男,1979年6月12日出生,彝族,云南省永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2019)云0923刑初1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小伟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9年12月9日至2022年12月8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月至2021年5月获记表扬2次,期内月均消费29.51元,账户余额230.8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杜小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2年02月14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临狱减字第839号
罪犯赵老四,男,197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31日作出(2018)云0924刑初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老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8月3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7年8月19日至2025年8月18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8月至2021年1月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4.94元,账户余额177.5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老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2年02月14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临狱减字第658号
罪犯农增,男,1994年7月16日出生,壮族,云南省富宁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2016)云09刑初3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农增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3月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9月17日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09刑更60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4月3日至2030年9月2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5月至2021年1月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305.5元,月均消费超标,账户余额3781.0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农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2年02月14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临狱减字第1089号
罪犯朱胜,男,199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中等专科肄业,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4日作出(2018)云09刑初2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胜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7年12月27日至2029年12月2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3月至2021年2月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94.63元,账户余额1288.9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2年02月14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临狱减字第1084号
罪犯鲁先华,男,1981年5月20日出生,彝族,云南省云县人,中等专科结业,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4日作出(2018)云0902刑初1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鲁先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9月20日至2026年3月1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4月至2021年3月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2.2元,账户余额594.4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鲁先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2年02月14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临狱减字第685号
罪犯陈林,男,1978年8月18日出生,佤族,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2014)临中刑初字第4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林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2月20日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09刑更76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9年11月25日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92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5月17日至2026年4月1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4月至2021年4月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4.3元,账户余额225.5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2年02月14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临狱减字第701号
罪犯许鑫,男,1985年2月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织金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0日作出(2018)云09刑初3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鑫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许鑫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9日作出(2018)云刑终11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3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3月5日至2033年3月4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3月至2021年5月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63.2元,账户余额1829.3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鑫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2年02月14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临狱减字第945号
罪犯李海龙,男,1994年8月9日出生,佤族,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1日作出(2019)云0926刑初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海龙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2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7月16日至2026年7月1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5月至2021年4月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95.84元,账户余额1781.2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海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2年02月14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临狱减字第1108号
罪犯赵从山,男,197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3日作出(2017)云0926刑初1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从山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5月18日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09刑更31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4月11日至2024年2月10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月至2021年1月获记表扬3次,罚金已全部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65.85元,账户余额1849.4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从山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2年02月14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临狱减字第1113号
罪犯杞斌,男,198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中等专科肄业,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6)云09刑初4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杞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3月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11月26日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82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6月29日至2030年10月28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7月至2021年4月获记表扬4次,罚金已全部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65.87元,账户余额1960.3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杞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2年02月14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临狱减字第963号
罪犯邹波,男,1987年6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2015)临中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波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邹波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5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1月9日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09刑更57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9年9月17日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09刑更65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8月10日至2025年7月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2月至2021年3月获记表扬5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96.2元,账户余额678.0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邹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2年02月14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临狱减字第772号
罪犯洪姚,男,199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汉寿县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4日作出(2018)云09刑初2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洪姚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7年12月27日至2032年12月2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2月至2021年3月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10.91元,账户余额612.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洪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2年02月14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临狱减字第649号
罪犯韦志,男,1993年6月22日出生,壮族,广西环江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5日作出(2018)云09刑初2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韦志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韦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7日作出(2018)云刑终10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7年11月2日至2030年11月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2月至2021年2月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27.6元,账户余额729.6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2年02月14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临狱减字第935号
罪犯彭龙,男,199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岳西县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4日作出(2018)云09刑初2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龙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7年10月28日至2029年10月27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2月至2021年2月获记表扬4次,罚金已全部履行;期内月均消费326.31元,账户余额1363.0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2年02月14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临狱减字第844号
罪犯鲁新文,男,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日作出(2017)云0924刑初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鲁新文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4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6年11月11日至2025年11月10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4月至2021年1月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45.09元,账户余额232.1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鲁新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2年02月14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临狱减字第833号
罪犯李发报,男,198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2019)云09刑初2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发报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9年1月30日至2022年7月2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月至2021年4月获记表扬2次,罚金已全部履行;期内月均消费71.68元,账户余额545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发报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2年02月14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临狱减字第843号
罪犯何秀云,男,198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3日作出(2018)云09刑初2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秀云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9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1月14日至2033年1月13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9月至2021年1月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7.88元,账户余额220.1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秀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2年02月14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临狱减字第795号
罪犯捌夏龙,男,1991年6月27日出生,佤族,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9日作出(2016)云0927刑初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捌夏龙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犯走私武器、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6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5月18日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09刑更29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10月13日至2023年9月1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2月至2021年4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31.77元,账户余额225.8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捌夏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2年02月14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临狱减字第832号
罪犯罗新云,男,197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2016)云刑初2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新云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11月26日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09刑更85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1月17日至2030年6月1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7月至2021年1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12.14元,账户余额531.2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新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2年02月14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临狱减字第805号
罪犯李艾块,男,1987年5月15日出生,佤族,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2013)沧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艾块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李艾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3日作出(2014)临中刑终字第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2月20日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09刑更82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于2019年11月25日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09刑更92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7月20日至2023年10月1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5月至2021年5月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99.38元,账户余额399.9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艾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2年02月14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临狱减字第917号
罪犯黄少云,男,1990年4月16日出生,瑶族,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5日作出(2018)云09刑初2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少云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7年11月3日至2032年11月2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2月至2021年2月获记表扬4次,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65.11元,账户余额43.8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少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2年02月14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临狱减字第783号
罪犯杨继峰,男,199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5日作出(2018)云09刑初2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继峰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7日作出(2018)云刑终10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7年11月2日至2028年11月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2月至2021年2月获记表扬4次,罚金已全部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13.3元,账户余额1734.1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继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2年02月14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临狱减字第983号
罪犯蒋定能,男,199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2015)临中刑初字第2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定能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2月20日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09刑更75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9年11月25日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09刑更88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12月14日至2028年7月13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2月至2021年5月获记表扬5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6.43元,账户余额274.2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定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2年02月14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临狱减字第864号
罪犯余文强,男,198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0日作出(2013)临中刑初字第2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文强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12月25日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临中刑执字第84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7年11月9日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09刑更59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9年9月18日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09刑更684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1月25日至2025年11月24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2月至2021年1月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56.62元,账户余额695.7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文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临沧监狱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临沧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临狱减字第982号
罪犯蒋定奎,男,199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2015)临中刑初字第2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定奎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2月20日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09刑更73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9年11月25日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09刑更87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12月14日至2028年7月13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2月至2021年5月获记表扬5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93.76元,账户余额325.6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定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2年02月14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临狱减字第775号
罪犯赵永敏,男,197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祥云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5日作出(2018)云09刑初1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永敏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7年7月31日至2032年7月2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87.53元,账户余额2113.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永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2年02月14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临狱减字第778号
罪犯宋灵运,男,199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肥西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4日作出(2018)云09刑初1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灵运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2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7年11月17日至2031年11月1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2月至2021年3月获记表扬4次,罚金已全部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00.3元,账户余额2167.6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灵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2年02月14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临狱减字第774号
罪犯韩文安,男,1994年3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定远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31日作出(2018)云09刑初2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文安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7年12月10日至2032年12月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1月至2021年3月获记表扬4次,没收个人部分财产已履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216.88元,账户余额479.1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韩文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2年02月14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临狱减字第656号
罪犯范佳康,男,199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无极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4日作出(2018)云09刑初2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佳康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7年10月28日至2032年10月27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2月至2021年1月获记表扬4次,没收个人部分财产已履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194.4元,账户余额3197.4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范佳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2年02月14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临狱减字第970号
罪犯李正明,男,198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2014)临中刑初字第5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正明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李正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6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2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2月20日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09刑更76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9年11月25日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09刑更91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6月15日至2028年5月14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4月至2021年4月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59.95元,账户余额142.7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正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2年02月14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临狱减字第698号
罪犯罕忠波,男,1977年9月7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6)云09刑初4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罕忠波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3月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11月26日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83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6月3日至2030年11月2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7月至2021年4月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95.2元,账户余额864.7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罕忠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2年02月14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临狱减字第949号
罪犯薛伦勇,男,197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金阳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5日作出(2018)云09刑初2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薛伦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7年9月27日至2030年9月2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2月至2021年1月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4.14元,账户余额985.3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薛伦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2年02月14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临狱减字第1018号
罪犯杨丛万,男,198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2日作出(2016)云0927刑初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丛万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6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1月6日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9刑更88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于2020年5月18日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09刑更26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11月20日至2023年1月1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月至2021年5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92.89元,账户余额275.8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丛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2年02月14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临狱减字第1041号
罪犯黄家交,男,199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奉节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4日作出(2018)云09刑初1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家交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7年11月17日至2027年11月1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2月至2021年1月获记表扬4次,罚金已全部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76.71元,账户余额86.3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家交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2年02月14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临狱减字第755号
罪犯腾广字,男,1987年6月8日出生,汉族,广西灵山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9日作出(2015)临中刑初字第2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腾广字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3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6月25日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9刑更47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2月5日至2029年8月4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2月至2021年2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禁闭处分一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36.5元,账户余额538.09元;2018年7月26日因殴打他犯被处以禁闭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腾广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2年02月14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临狱减字第767号
罪犯王文林,男,1971年8月28日出生,傣族,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5日作出(2018)云09刑初1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文林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7年7月31日至2032年7月2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1月至2021年2月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01.72元,账户余额445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文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2年02月14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临狱减字第837号
罪犯岑永福,男,1998年3月12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安龙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9日作出(2018)云09刑初2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岑永福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7年9月24日至2032年9月23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0月至2021年1月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11.90元,账户余额379.6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岑永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2年02月14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临狱减字第898号
罪犯胡兴平,男,197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4日作出(2018)云0925刑初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兴平犯非法运输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胡兴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2日作出(2019)云09刑终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7年8月7日至2024年8月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5月至2021年2月获记表扬3次,罚金已全部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55.76元,账户余额625.3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兴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临沧监狱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临沧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临狱减字第857号
罪犯伟什牛呷,男,1980年12月2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2015)临中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伟什牛呷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1月9日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09刑更65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9年9月18日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09刑更68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8月6日至2028年7月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2月至2021年3月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99.60元,账户余额2198.9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伟什牛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2年0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