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指导性案例

青海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上海金桥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青海三工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

2020-05-19 18:49:50

 青海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上海金桥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青海三工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9年12月24日发布)

关键词 执行/执行复议/一般保证/严重不方便执行

裁判要点

在案件审理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承诺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的,执行法院对保证人应当适用一般保证的执行规则。在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严重不方便执行时,可以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7条第1款、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