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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滁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追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

2020-05-19 18:48:57

 安徽省滁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追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9年12月24日发布)

关键词 执行/执行复议/执行外和解/执行异议/审查依据

裁判要点

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