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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春美、鲁贵芳诉被告永德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董新国土地承包经营权行政登记案例

2017-10-23 16:51:44

 【案情简介】

原告吴某,女,汉族,农民,住永德县大雪山乡户婆村大勐婆二组。

原告鲁某,女,汉族,农民,住永德县大雪山乡户婆村大勐婆二组。

被告永德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址:永德县德党镇开发区二级路边。

第三人董某,男,汉族,教师,住永德县大雪山乡大平掌完小。

原告吴某与李某某系继母关系,第三人董某与李某某系夫妻关系。1999年二原告与永德县大雪山乡户婆村大勐婆二组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永德县大雪山乡户婆村大勐婆二组的水田3.8亩、旱地4亩。吴某丈夫逝世后,二原告外出打工。2016年8月回家得知,2008年12月15日被告永德县人民政府向第三人董某颁发了(2008)第94NO80306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该证记载的土地与二原告1999年承包合同上记载的土地属同一块。第三人董某为在校老师、城镇户口,不属永德县大雪山乡户婆村大勐婆二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故,二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撤销第三人董某持有的(2008)第94NO80306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审判结果】

庭审前,经承办法官与原、被告沟通,被告意识到其向第三人颁发(2008)第94NO80306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时没有按办证要求依法审查,侵害了原告的权利。因此,被告委派永德县大雪山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找到原告及第三人做协调工作。经协调,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达成和解,被告收回并注销向第三人颁发的(2008)第94NO80306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被告另行向原告办理承包经营权证;第三人归还原告土地,原告适当补偿第三人在土地上的合理投入;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本院审查认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某、鲁某承担。

【评析】

处理本案涉及以下四个问题:

一是农村土地承包方主体资格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本案第三人非原告所属的永德县大雪山乡户婆村大勐婆二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且为国家公职人员,因此其无承包永德县大雪山乡户婆村大勐婆二组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主体资格。

二是行政机关颁发、变更承包经营权证的依据及审查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仅限承包方使用。依据以上规定,行政机关依据土地承包合同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时应按照“四统一”(记载的地块、地类、面积、四至统一)、“四相符”(承包面积、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相符)的要求进行书面审查,并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需要实地查看的,应进行查验。办证主体在办证过程中按以上要求严格审查,是避免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少出差错的最佳途径。本案第三人向被告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时,如果被告按以上审查标准严格审查,其就能发现第三人并非承包合同的经营权人。

三是颁发、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程序及职能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或变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包方或承包方向乡(镇)人民政府经营管理部门报送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经营管理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登记造册→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或变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根据以上程序可见,及时处理因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产生的纠纷,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责。本案永德县人民政府如在原告诉到法院前及时履职,自行纠错、化解纠纷,可避免各方当事人在本案中的诉累。

四是承包经营权行政登记对农村社会稳定的影响。

因承包经营权证上记载的内容与承包合同不一致或重叠登记,导致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诉至法院的人身损害赔偿民事纠纷案件、行政登记案件、故意伤害刑事案件有增无减。如李XX诉某县政府行政登记案,因同一块土地分别登记在李XX户和杨XX户的承包经营权证上,耕种过程中双方长期、多次发生纠纷,某日李XX向其承包地喷施农药时,也把农药喷洒到杨XX的菜上,导致杨XX家人食用后中毒。涉及承包土地纠纷的案件还很多,如不及时处理甚至会引发犯罪,影响社会稳定。争议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当地调解委员会或其他组织妥善调处农村土地纠纷,有利实地勘查和调查,及时化解纠纷,也是其职责所在。只要当地行政机关及组织依法积极履行职责,绝大多数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都能化解在萌芽状态,这样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才能稳定,农民土地承包经营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障,也才能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