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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雇佣关系、帮工关系、承揽关系、劳务关系及劳动关系的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

2015-12-21 15:08:43

 

近年来,随着社会生活生产生活节奏的加快,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公民健康权的各类民事案件逐年增多。该部分案件分别涉及雇佣法律关系、帮工法律关系、承揽法律关系、劳务法律关系及劳动法律关系等不同的法律关系。此类案件是否能妥善处理,不但关系到受害人的权利是否能得到切实有效保护的问题,也关系到社会是否能和谐稳定发展的问题。
(一)、雇佣关系的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
雇佣关系是指劳动者与雇主双方经过协商,共同达成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从事雇主授权范围内的生产及经营活动而产生的协议后,雇主接受劳动者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关系。如提供劳务的劳动者与农村及城市居民自建房屋使用的业主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农村承包经营户与打工者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外国企业或机构在中国的常驻代表机构雇佣中国公民进行相应劳动形成的劳务关系等均可形成雇佣关系。例如一个雇主雇请了一个保姆在家中照顾小孩并从事相应的家务劳动,双方约定保姆吃住在雇主家,其在带好孩子的同时还要根据雇主的安排从事相应的其他家务劳动。雇主每月给付保姆工资2000元。该保姆在进行家务劳动过程中不小心摔倒致使左手受伤,先后支付治疗费用5000元。保姆认为雇主应赔偿该5000元医疗费。但雇主则认为双方之间仅是一种加工承揽关系,保姆完成工作后,雇主只承担按约定给付报酬的义务,发生损害系雇员缺少安全生产意识,损害结果应由保姆自己承担,而保姆则认为双方之间是雇佣关系,雇主应承担给付5000医疗费用的责任。本事件中,保姆到雇主家干活,每月工资为2000元,由雇主提供食宿,接受雇主的指派从事相应的劳动,双方存在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故雇主对保姆具有一定的监督管理权。雇主所支付的报酬只是使用劳动力的报酬,而不是对劳动结果的报酬,故此种关系应认定为雇佣法律关系。所以雇主应对受雇方的伤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实体处理中应适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进行裁判。
 如果雇主系通过家政服务公司介绍找到保姆,雇主与家政服务公司双方共同达成协议后,雇主把保姆费交给家政服务公司的,这种雇主与家政服务员之间不是雇佣关系,是劳动合同关系,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处理。
(二)、帮工关系的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
帮工关系在此特指无偿帮工关系,是指帮工人为业主提供一定的劳务,而业主无需为帮工人支付报酬的关系。如果是有偿帮工那又属雇佣法律关系了,在此不再赘述。这种无偿帮工关系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生产生活活动过程中广泛存在,如农村承包经营户之间因农业生产需要互换工所形成的劳务关系、农村居民自建房屋时相邻之间无偿提供劳务所形成的劳务关系等均可构成帮工关系。例如一农村居民在从事自建房屋时,邻居无偿提供劳务为其帮忙,在此过程中邻居被房屋上面掉下的物品砸伤身体,先后支付相关治疗费用10000元。邻居认为业主应赔偿该10000元医疗费用。但业主则认为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邻居受伤属意外事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而邻居则认为双方之间虽然没有合同关系,但业主是劳务关系的受益者,业主应承担给付10000医疗费用的责任。本事件中,房屋业主作为无偿劳动的受益人,应当为帮工人即邻居承担相应的赔偿医疗费用责任。实体处理中应依照《民法通则》中关于公平责任原则的规定及《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等规定酌情进行处理。
实际生活中,如果相关业主明确拒绝他人帮工的,对损害结果业主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为体现了公平、合理原则,可以在受益范围内适当给予受伤者一定补偿。在此应该指出的是,这种无偿帮工关系属我国法律所肯定的公序良俗原则,它既有利于社会资源的合理利用,又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及生产发展。
(三)、加工承揽关系的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
加工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某项或几项工作,并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根据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按合同约定给付报酬的关系,即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所形成的是一种平等主体间的合同关系。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如我们日常生活中发生的家用电器损坏了拿到修理店进行修理、农村居民将房屋发包给施工队进行施工建盖等均可构成承揽法律关系。例如张某与某空调经销公司签订协议,双方约定空调经销公司出卖的空调机全部由张某为用户进行安装,由经销公司按实际按装空调机台数每月一次计付报酬。空调经销公司与厂家进行结算后,再给张某结算70%的费用,其余的30%费用,等用户反馈空调机无安装问题后再行支付。协议签订后,经销公司给张某办理了一个上岗证,同时配发了服装。张某在安装空调机过程中从高空坠落摔伤,张某即以自己与经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由,要求经销公司赔偿所支付的医疗费用。经销公司以与张某之间所形成的关系是承揽关系为由,拒绝支付医疗费用。本事故中,张某与经销公司之间的协议是一个加工承揽法律关系。实体处理中应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处理,即张某在安装空调机过程中出现的损害应当由承揽人即张某自行承担。
在加工承揽法律关系中, 承揽人要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成果,定作人根据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给付报酬。承揽人的工作具有独立性,其劳动成果必须具有一定的技术及劳动力付出。由于承揽人的工作具有独立性,所以应当为自己在工作中受到的伤害自行承担责任。如果存在因定作人的指示或命令有过失,致使承揽人受到伤害的,定作人要为此伤害承担一定的责任。
(四)、劳动关系的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
 从广意上讲,生活在城市和农村的任何劳动者与任何性质的用人单位之间因从事劳动而结成的社会关系都属于劳动法律关系范畴,即上述所称的雇佣关系、帮工关系、承揽关系等均属劳动法律关系范畴。从狭上讲,劳动关系是当事人双方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产生的劳动法律关系,即是被一定的劳动法律规范所规定和确认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其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是由国家强制力进行保障的。在此过程中,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支配劳动力,即劳动者必须加入到某一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并参加单位的生产劳动,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纪律等相关制度规定,同时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相应劳动条件,并不断改进劳动者的物质文化生活,按时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所形成的劳动关系均适用《劳动法》的规定进行调整。根据该规定,凡用人单位是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及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并为劳动者办理相关保险的代扣代缴义务。在此过程中所发生的劳动争议纠纷均属于劳动法律调整的法律关系。该类纠纷中除了工伤认定纠纷外的其他劳动争议纠纷,必须适用仲裁前置程序,即纠纷一定要先经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劳动仲裁。仲裁过程中由用人单位对相关案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双方或一方不服仲裁结果可在相应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再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进行裁判。
上述劳动法律关系中如属工伤认定责任纠纷,必须经劳动行政部门先行作出工伤(亡)认定决定书后,再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作出赔偿决定。如果哪方对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不符,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构成伤残的,必须经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的规定作出伤残等级评定后,再根据相关标准作出赔偿决定。实践中常出现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实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而发生的工伤争议纠纷。此种情况下劳动者必须先申请劳动行政部门先行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事实进行劳动仲裁,然后方可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工伤认定纠纷中,不论劳动者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劳动者的伤害与工作原因(含上下班途中发生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有关,均可构成工伤(亡)法律关系。如果存在第三人侵权的事实,劳动者还可就部分费用获得双重赔偿。
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专门的劳务输出公司将劳动者派往相应的用人单位从事相关劳务(劳务派遣)的情况。在此情况下,劳务输出公司与劳务者之间的合同是劳动合同关系,劳务输出公司与实际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同样适用《合同法》规定进行调整。现实社会生活中,亦存在停薪留职人员在社会上另行就业后与新单位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后被返聘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等情况。此类情况所形成的劳务关系均属劳务合同关系,应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处理。因为根据《劳动法》规定,当与一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该与原所在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停薪留职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不具有劳动法上规定的劳动者身份性质,该类人员与原单位之间已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劳动关系,故停薪留职人员再就业、离退休人员被返聘等产生的纠纷应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处理。例如某工程师在原单位退休后另行到一新单位继续工作。在工作过程中由于其与副总发生争执,该单位即与之解除了劳务协议,双方对于相关补偿、赔偿等问题发生争议,该工程师即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以本案不是劳动关系,而属于 劳务合同关系为由,要求其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为由驳回了该工程师的仲裁申请。
 综上所述,在雇佣法律关系中,雇主与受雇佣人之间不是平等关系,而是支配和服从的关系,即劳动者处于被支配、服从的地位,受雇主的意志支配进行劳动。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员对于工作如何安排没有自主选择权,雇主可以随时干预雇员的工作,雇员的劳动是一种“从属性劳动”,其获得的报酬只是自已提供劳务所得。劳动过程中技术成分少,雇主所付出的报酬只是针对受雇人的劳动力付出。这种支配和服从又与劳动关系中的支配、服从关系不同,即在雇佣关系中受雇佣一方不需要加入雇主一方,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则必须要加入到用人单位中,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才能形成劳动法律关系。 因此,受雇佣人在提供劳动时,作为雇主应为受雇佣人提供一个安全生产生活的保障条件,因为而受雇佣人要按照雇主的意思指示提供劳务。帮工法律关系中的劳动者虽受被帮工对象意志的支配,但不是被支配或必须服从的地位。承揽法律关系中承揽人的工作是相对独立的过程,不受定作人的监督和管理,只需对劳动成果即具备一定的物质形态体现向定作人负责,双方表现为地位平等的两个主体。承揽人对工作如何安排有完全的自主权,定作人无权干预。承揽人通过提供工作成果不仅取得劳务的对价,还从中获得利润,即劳动报酬不限于劳动力的付出,更在乎劳动力付出后的劳动成果,且技术性较强。劳务法律关系中,是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支配劳动力,双方存在对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过程中对劳动者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雇佣关系、帮工关系、劳务关系中,劳动者受到的伤害用人单位均应参照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行赔偿。如果构成伤残,应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由一般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评定后,再根据相关标准由用人单位进行赔偿。劳动关系中如构成工伤关系的,必须经劳动行政部门先行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后,再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作出赔偿决定。如果构成伤残的必须经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的规定作出伤残等级评后再作出相应赔偿。赔偿主体必须是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雇佣关系、帮工关系、劳务关系中,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劳动者应根据受到伤害的实际情况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承揽关系中,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到的伤害定作人即接受劳动方一般无需为此承担责任。雇佣关系、帮工关系、承揽关系、劳务关系适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进行调整。相关赔偿标准分为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两类不同标准,赔偿数额可一次性解决进行赔偿。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调整。相关赔偿标准没有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之分,且同等条件下工伤赔偿数额一般高于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数额,但工伤赔偿中没有精神抚慰金赔偿,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中可有该项赔偿。工伤赔偿中除了5至10级伤残可以一次性解决赔偿外,其余1至4级伤残为了利于受害者伤残后的实际生活,一般不允许一次性赔偿解决。
      
    
 
临翔区法院石兆钟